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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商品房一房二卖 开发商双倍赔偿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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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兰山区一市民购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因该公司“一房两卖”导致无法交房,该市民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其申请至临沂仲裁委。经过审理,本委做出裁决:开发公司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已构成欺诈。据此, 裁决开发公司退还该市民已交购房款57万元,并赔偿损失57万元。
    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运用各种手段欺诈购房者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如此高额的惩罚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判例,是一种运用法律来劫富济贫的义举,不应提倡。其实不然,在以诚信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原本不应以法律之严苛去干预契约的自由,但凡触及法律底线或违反公平正义,那法律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法律不会分辨贫富高低,法律永远站在正义与良知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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