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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转:法院到底是谁家的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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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副会长、东营仲裁委主任 裴秀峰
 
    7月1日的《法制日报》刊发了《法院别成了仲裁机构的“执行局”》一文,看了以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想问一下作者张民先生,法院到底是谁家的?当然,这个问题太过幼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那么,也就是说,法院是国家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所以,法院应该严格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而不能随心所欲,挑肥拣瘦。 
    纵观张民先生的观点,不外乎三层意思,一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增多,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以至于法院“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法院做了不该做的事。二是仲裁案件质量不高,“出现了许多怪像与乱像”。三是仲裁法需要修改。对张民先生的这些观点,除第一条笔者实难苟同外,其余两条笔者也非常赞赏。 
    仲裁法现已颁布实施21个年头,全国也已发展到了244家仲裁机构,2015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各类案件达13.6万件(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近1000万件),尽管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案件的增长速度,与法院所受理的案件相比微乎其微,但客观上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还是增加了,无形之中还是给法院添了麻烦。但是,转念一想,假设没有仲裁机构,难道这些案件就会自然消失吗?可能不会。反倒是法院的工作量会更大,因为法院不仅仅有执行,还需要审判,审判也要劳神费力。因此,这种假设如果成立,按照张民先生的观点,法院尽管是做了自己的份内事,恐怕自己的田荒的更厉害,因为至少缺了一个帮忙的人。
    至于仲裁机构存在的“怪像与乱像”,笔者曾用“缺乏规矩,各自为战”来形容,的确,尽管仲裁法颁布实施了20多年,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各仲裁机构形不成合力。不仅仲裁机构业务量增速缓慢,而且仲裁机构的运作模式,案件质量和效率等诸多方面都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仲裁的公信力,还需要强有力的提升。因此,对张民先生指出的仲裁机构的“怪像与乱像”,各仲裁机构是到了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笔者曾把仲裁法比喻为“僵尸法”和“无主法”,仲裁法确实到了亟待修改的地步。张民先生呼吁修改仲裁法,是对仲裁机构的莫大关心。仲裁法之所以成为“僵尸法”,就是因为缺少像张民先生这样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呼声。
    面对存在的问题,正能量的态度是正视和奋进。记得80年代,法院刚刚开展经济审判(现在的商事审判)业务的时候,也有许多“怪像与乱像”,为了扩大案源,有的法院提出了“找米下锅”的口号,也有的法院全员都有受理经济案件的指标。直到现在,为了打开行政审判的局面,有些法院还把受案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因此,有了这些借鉴,仲裁人只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不抛弃,不放弃,我国的仲裁事业也一定会在曲折中发展壮大。仲裁的不断发展是不是利益驱动使然,这也是张民先生关心的问题,可能张民先生对全国仲裁机构的现状不甚了解,现在全国的仲裁机构绝大部分都是事业单位,有的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因此,中央的“八项规定”等也覆盖了各仲裁机构,如有违反,纪委会有话说,所以,张民先生的“利益驱动说”也就是开开玩笑而已。
    尽管笔者和张民先生对仲裁法应该修改的原则问题达成了高度一致,但笔者认为张民先生提议修改的具体内容似有不妥。现在不论是新修订的民诉法,还是最高法院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还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法院都是支持仲裁机构在宽松的司法环境中发展,张民先生提议的“收紧”的态度,恰好与之背道而驰。因此,张民先生提议的对仲裁法修改的具体意见,也只能是“洗洗,睡吧”,万不可能被立法机关采用。
    啰里啰嗦罗列了上述许多,也生出了一些感想,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全国百姓的期许,更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徒法不能自行,执法者的理念和素养至关重要。不知道张民先生的职业,但想必也是法律圈里的人。从事法律工作,不是件轻松的事,但是如果分不清自己的田,还是别人的地,累上加累也就在所难免,想想都累。笔者以为,法律人最应有的特质就是法律意识。法律人做事要养成法律思维。不然,做官就会官本位,用权必然权本位,慢慢地做人也会在内心有了唯我独尊之气。最近的雷洋之死和律师裤子被扯事件,便是生鲜的例证。
   《法院别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一文,很容易让人产生“法院到底是谁家的”的疑问,难道如果一个时期政府的拆迁案件申请法院执行过多的话,法院又成了政府的“执行局”了??绝对不会,可能变成了“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因此,我断定张民先生也是在选择性发声。因为仲裁机构相对还是弱者。最后,再次申明撰写此文的良苦用心,就是呼吁大家共同增强法律意识,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最最后,重要的话说三遍,信仰!信仰!信仰!


 
 附《法院别成了仲裁机构的“执行局”》
    这些乱像与乖像的产生,有的是仲裁法等相关制度安排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仲裁机构受利益驱动而致,有的则是法院被动迁就造成的。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果断采取综合措施。 
                                                                张民
    近年来,随着仲裁工作的快速推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以致出现了许多怪像与乱像。
    一是仲裁执行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剧笔者所知,有中级法院仲裁执行案件占比甚至超过了85%,而法院判决占比不到10%,真可谓“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是一些仲裁裁决质量低下甚至常识性错误百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已经成为影响许多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三是一些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进入仲裁裁决渠道。
    四是一些不宜仲裁管辖的案件比如物业费纠纷,也大量进入仲裁程序,以致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标的仅为几百元甚至几十元的案件,而且数量很大。
    五是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限于形式要件审查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导致大量应该“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执行程序。
这些乱像与怪像的产生,有的是仲裁法等相关制度安排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仲裁机构受利益驱动而致,有的则是法院被动迁就造成的,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果断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改变一些中级法院成为仲裁机构“执行局”的被动且非正常局面。
    一是尽快修改仲裁法,修正仲裁执行案件只能由有关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赋予有关基层法院也有相应的管辖权。修正有关司法监督仲裁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实质性的监督权。
    二是切实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工作,消除利益驱动和仲裁寻租问题。
    三是面对这一乱像与怪像,人民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要切实付起工作责任和法治责任,不能一味迁就,也不能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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