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委员会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因当事人提供地址错误使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电子送达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发送成功后仲裁文书视为送达,送达日期以电子信息到达指定微信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日期为准。
五、除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外的仲裁文书,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